时间: 2024-06-06 06:45:19 | 作者: 五星体育免费观看
商铺甲老板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该涉嫌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商铺甲老板可以免除侵权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吗?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百姓消费水平的不断,化妆品逐渐走入千家万户。美妆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侵权产品泛滥的问题。如果店铺销售的化妆品出现假货而店主却不知情,面对权利人的起诉,店铺可避开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吗?
近年来,某海外美妆品牌商接连起诉多家中国商铺,主张这些商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该品牌商委托国内某公证处前往各商店进行取证,现场购买店内带有该品牌商标的化妆品。经比对,商店销售的化妆品确实构成对该品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判决店铺立马停止销售该款侵害商标权的商品,并且对该品牌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
突然遭受“无妄之灾”,众商铺叫苦不迭。“只是做点小本生意,都是正常进货,怎么突然就变成假货了呢?”此时,法官的目光聚焦到了商铺的进货途径上。
合法来源,是决定本系列案件判决走向的主要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铺甲为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提交了店主与供货商行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和送货单。但美妆品牌商律师却提出,送货单没有送货人签名和加盖印章,这种交易并不规范,无法证明商铺甲向供货商行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该侵害商标权的化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其仍需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侵权责任。此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商铺乙则是“有备而来”,为证明其从正规渠道进货,提交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但商铺乙仅提交了有效使用期与涉案侵害商标权商品不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复印件,未提交相关的进货凭证证明其销售的侵害商标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法院认定商铺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铺丙提供了淘宝代购订单和商品详情截图,声称是通过合法途径进货。但是,淘宝代购并不是合法的进货渠道。商铺丙购买的侵权产品并非自用,而是用于销售。并且在进货时没有核实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文件。因此法院认定商铺丙作为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责任,不支持其关于商品合法来源的抗辩。
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强制监管,经营者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理的数宗涉及境外某美妆品牌芦荟胶化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国内经营者被判决赔偿相应的损失引发关注。国内经营者通过相关渠道采购芦荟胶化妆品在网上进行展示并销售,因在选择进货渠道、进货商品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销售了假冒产品,导致对商标权人的侵害,所销售的商品难以认定具有合法来源,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此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经营者在网络站点平台经营化妆品尤其是境外化妆品时,应当守法经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市场及网络站点平台的监督管理力度,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众多购买的人在选购该美妆品牌芦荟胶时,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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